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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考試資格審查
- 學生於修滿規定學分後,且達最低修業年限時,得於當年所務會議決定的「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」前,填妥申請表格,附上論文初稿與符合下列三項初審標準之一的證明文件,經指導教授簽名後向本所提出「學位考試資格審查」初審之申請。初審通過者,由本所安排學位考試(即論文口試)相關事宜。其他未盡事宜,依本所「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」及「長庚大學學則」規定辦理 。
- 論文被國、內外期刊或會議接受,且為論文第一作者(扣除指導教授):交付已發表之論文抽印本(論文已發表),或論文原稿與接受函(論文已接受但尚未發表)。
- 執行本校技合處或研發處登記在案之產學案,且執行內容與論文一致:交付產學案計畫書,並註明本校登記案號。
- 論文內容屬長期學理或技術發展、或初期發展階段尚不宜發表:交付指導教授應允於下年度結束前(延遲一年)發表論文之說明函,並經本所審查通過者。
- 未通過「學位考試資格審查」者,得於下一學期重新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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